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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张延静 发表于 2007-10-31 18:27:00 |
开除老师或开除学生都不是个人说了算!
在邢台新传媒网站看到英树先生一个帖子:该开除老师还是开除学生?,这个标题应该挂了几日,但因时间紧张,总没能打开连接来看,今天看了内容,有几点看法,毕竟本人也有十几年的教龄,对于教育不敢妄称内行,但不至于是外行.
据英树帖子来看事情缘由是某子弟学校初一学生被老师张某开除了,开除原因为"太捣乱",英树还列举了细节若干,比如"该校两个正副校长都同意留下该生,但张某就是坚持开除"等等,英树的观点是:哪个学校没有捣乱的学生呢?如果所有的学校都如此开除学生,我们学校的教育功能该如何发挥呢?英树最后呼吁:救救这个孩子,让这个老师改行吧!并且列举了应该开除老师的4条理由.
我们应该先明确一个关键问题:教师张某有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既然张某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那么该生被开除成了伪命题.家长可找学校协商解决,可找老师当面沟通.值得一提的是英树帖子中所说"该校正副校长都同意留下该生,但老师坚持开除."我对此语心存疑惑:如果正副校长都未能改变学生被老师开除的命运,那么只能说明校长不是法盲,就是推诿责任,又或者有什么难言的苦衷与理由使其无法同老师做出妥当的解决办法?
不管怎么说,老师无权做的事做成了,无知的不仅是老师,还有负责学校管理工作的领导,而只把老师开除学生这一伪命题的扩大化也是对老师权利过度开发的恶意行为.这一条恰恰被英树列为应开除老师的4条理由之一显然欠妥,也与管理工作的本质不符.即便拿英树的话来说"校长对老师的决定也无可奈何",权且不论这句话伪在哪里,以此类推,校长无可奈何了,局长呢?逐级上升呢?一个无可奈何就能把责任推卸干净的话,那无疑是对权利作用的淡化.从这个环节来看,英树的大锤子只敲向老师是没敲准点儿.
还有一疑惑:这孩子究竟是怎么个"太捣乱"法?气的老师发雷霆之怒,咆哮着要开除?英树帖子中没提,我们也没有去搞个事实调查.虽然"太捣乱"的分量并不是就能开除学生的理由,但这个人性化的事实性的细节还是不要忽略的好,毕竟教育工作是人的工作,这个人不仅学生是人,老师同样是人.
帖子末尾,英树呼吁:"现在我以河北省科教文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呼吁,挽救这个孩子,让这个老师改行吧!"
怎么就挽救了这个孩子?恐怕并不是给他学上就能挽救,救一个人要救其心,并不是一句呼吁就挽救了他,再者,挽救他与让老师改行有没有必要的联系?是否这位老师从教师岗位上下来这个孩子就得救了?听起来很滑稽,如果挽救一个孩子需要先把仇恨种下的话,这是哪门子的挽救?
学生与老师之间本不是冲突的厉害关系,造成这种关系的复杂性,偶然性需要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几方面的努力,没有理性的舆论只会加重矛盾,对问题的解决起不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如果英树站在河北省科文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呼吁,挽救这个孩子,我可以理解,但拿出合理化的建议比开空头支票的呼吁更有实效;如果在这个"某委员"的身份下,喊着要老师改行吧,那这种发泄个人情绪的言语不大符合一个省科文委员会的委员身份.因为,开除一个学生与开除一个老师都不是哪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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